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124号之一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新建街132号万达公馆6幢30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轮、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燕尔酒庄,经营场所郸城县幸福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邓德体。
被告:亳州市中粮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孙继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继平,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郸城县燕尔酒庄、亳州市中粮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孙继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撤回对郸城县燕尔酒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郸城县燕尔酒庄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郸城县燕尔酒庄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