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7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七星关区**鞋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EXUUK7K,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茶亭浙商城B区1045号。
经营者:杜先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区**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