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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万里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97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七星关区万里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七星关区万里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7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七星关区**鞋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EXUUK7K,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茶亭浙商城B区1045号。

经营者:杜先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关区**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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