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92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凯典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67幢2单元401室。
经营者:郑邦涛,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凯典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