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924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美亿佳副食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湘龙鑫城6栋1单元1层13商室。
经营者:章拔记。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美亿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变更诉讼请求后)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