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3576号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北大综合楼三层0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春,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怡,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元正长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1号楼7层(新企航孵化器1619号)。
法定代表人:胡雨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市达文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料坑新村西5巷11号804。
法定代表人:罗九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方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极餐饮公司”)与被告北京元正长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正长富公司”)、深圳市达文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文森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方极餐饮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元正长富公司将该域名360ky.gadgj.cn项下“广芳园”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络链接;
2.判令元正长富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元正长富公司赔偿方极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4.判令元正长富公司支付方极餐饮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元正长富公司、达文森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近日,原告发现两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广芳园”注册商标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广芳园加盟”字样,甚至在推广内容旁的图片中也使用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注册商标,让公众误认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产品“陶源轩”港式茶点。
经查,该网站自2017年1月设立,已长达3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在第29、30、32、43类等类别上注册了“广芳园”相关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是该图形及文字商标的所有权人。
自原告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以丝袜奶茶为代表的港式茶饮文化的传播和推广,深受广大茶饮消费者的喜爱。
目前,广芳园在全国连锁门店超过650家,覆盖全国20个省份及52座城市,并成功打入加拿大、美国等海外市场,先后获得了“福建省餐饮连锁100强”、“中国新锐餐饮连锁品牌TOP50强”、“第11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创新优秀企业品牌”等荣誉,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为维护原告和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本案中,上述管辖权连接点均不在本院的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达文森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振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方宇 书记员方宇(兼)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