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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艾斯公司与山东大胡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康立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849号
案件名称海博艾斯公司与山东大胡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康立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博艾斯公司;山东大胡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康立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49号 原告:海博艾斯公司(HYPERIC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拉古那山谷路第15440号230单元(15440LAGUNACANYONROAD,SUITE230IRVINE,CA92618,USA)。

法定代表人:吉姆休特(JimHueth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刘梦玲,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胡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兰、李相播,北京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立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17层1座1707室。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海博艾斯公司诉被告山东大胡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康立远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博艾斯公司申请将其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6月11日,原告海博艾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博艾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博艾斯公司(HYPERICE,INC.)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博艾斯公司(HYPERIC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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