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9知民初5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诉请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降低为1万元,并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罗某的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罗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安格洛联营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超出的32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