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民初14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辉区多元超市,经营场所黑河市西兴路机场集资楼一楼3号。
经营者:马荣芝。
被告:高加柱,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系爱辉区多元超市的实际经营者。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爱辉区多元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高加柱称其是爱辉区多元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追加爱辉区多元超市的实际经营者高加柱为本案被告,并放弃要求马荣芝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高加柱同意原告放弃对马荣芝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认为如果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由高加柱承担,并当庭答辩、放弃取证期限。
2020年6月29日,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