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91号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1901。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红、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贤杰,男,汉族,1997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贤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