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胜,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创,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光美,贵州君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何修先,女,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仁怀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于2020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鲁真真,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游成樱,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先,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岳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克,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家秀,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泽芳,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贵州省仁怀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誌远,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四部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胜、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胜及其辩护人李创、李光美,被告人何修先及其辩护人鲁真真,被告人何先及其辩护人李岳柱,被告人何家秀及其辩护人张虎,被告人王泽芳及其辩护人何誌远到庭参加诉讼。
随后,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遵检四部刑追诉[2020]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何胜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胜及其辩护人李创,被告人何修先及其辩护人鲁真真,被告人何先及其辩护人胡克,被告人何家秀及其辩护人张虎,被告人王泽芳及其辩护人何誌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日,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何修先家中为被告人何胜包装了50件(规格:飞天、53度、每件6瓶、每瓶500毫升)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告人何胜驾驶贵C×××××号长安车将其拉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惠邦一期地下室车库后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6月2日,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对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蚂蝗沟被告人何胜租住的房屋内进行检查,查获贵州茅台酒66瓶。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胜购买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存放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其租房内进行销售,2019年6月2日,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何胜租的租房内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其中附有“贵州茅台”注册商标71,548件。
经辨认(鉴定),何胜被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何胜被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包装不符,非该公司生产产品。
经认定,贵州茅台酒(规格:飞天、53度、500ml/瓶、6瓶/件)1瓶在2019年6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9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胜、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胜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胜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何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
对被告人何胜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何修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被告人何先、何家秀、王泽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但认为公安机关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何胜租的租房内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是准备用于自己包装贵州茅台酒。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胜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公安机关查获的包装材料存在重复计算和认定,一个酒盒及相应配套包装材料形成一件标识,产生一次侵权。
3、被告人何胜被查获的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应以350元/瓶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105,000元;
4、制作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
5、何胜到案后如实坦白,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
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修先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修先仅向被告人何胜包装侵权产品提供了场地,未参与包酒行为,其犯罪情况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先在未被公安机关传唤的情形下主动到案陈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家秀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家秀主动到案投案自首,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采信公诉机关对其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王泽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系主动公安机关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泽芳帮助被告人何胜包装侵权产品未收取报酬,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处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何胜购买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存放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其租房内进行销售。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何修先家中为被告人何胜包装了50件(规格:飞天、53度、每件6瓶、每瓶500毫升)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告人何胜驾驶贵C×××××号长安车将其拉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惠邦一期地下室车库后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6月2日,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对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蚂蝗沟何胜租住的房屋内进行检查,查获贵州茅台酒66瓶和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包装材料附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第1559740号图形商标、第3333018号图形商标标识等产品共计71,513件。
另查明: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第1559740号图形商标、第3333018号图形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鉴定。
经贵州茅台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贵州茅台酒以及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6瓶/件、53度、500ml/瓶、飞天牌、带杯)在2019年6月2日仁怀市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499元/瓶。
还查明:被告人何胜、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破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证实:仁怀市公安局喜头派出所于2019年6月2日18时许接到举报,称在仁怀市长安车上装有假冒贵州茅台酒,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接报后,仁怀市公安局随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将何胜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贵C×××××长安车内查获贵州茅台酒300瓶,经茅台酒厂知保部工作人员现场认定,现场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
仁怀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在何胜的带领下前往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三小旁何修先的住宅内将何修先抓获。
2019年1月2日,根据何胜、何修先的供述,办案民警通过电话通知何先、何家秀、王泽芳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户籍信息。
证实:何胜、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五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通话清单及分析报告。
证实:公安机关对何胜、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之间的通话进行技术分析,发现案发期间各被告人之间相互通话多次。
4、机动车信息表。
证实:号牌为贵C×××××的小型汽车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何胜。
5、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
证实: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1559740号“MOUTAI”图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中“贵州茅台”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MOUTAI”图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0日,注册人许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由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6、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该公司从未生产、包装过标注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茅台内供酒”。
7、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出具的查找情况和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1)被告人何胜供述一河南微信号为×××的人向其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经查无法找到该微信使用人;
(2)侦查中,办案民警于2019年6月25日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泽芳后,王泽芳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接受调查。
何家秀、何先于2019年6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证人证言1、蒲某的证言。
称:2019年年后不久,我以每月300元的租金将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岩栈口一楼一单间房租给了一男子,该男子联系电话为170××××8678。
2、王某的证言。
称:大约一个月以前(2019年6月),我微信转账以230元一件的价格从何胜处购买过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准备用来包装贵州茅台酒自用,后来因为不会包装,就将包装材料扔了。
3、陈某1的证言。
称:何家秀是小学四年级的文化,能认识一些简单的字。
我的家里我买过贵州茅台酒,我不太清楚何家秀是否能够认识贵州茅台酒。
4、李某的证言称:何先能认识简单的字,以前在酒厂从事过酒类包装,何先到公安机关之前给我说她给别人包酒要到公安机关自首。
5、张某的证言。
称:2019年过完年后,我将位于仁怀市出租给了一男子,没有签订合同,该男子称租房自己住,后来偶尔看见过他。
6、陈某2的证言。
称:1982年至2000年我在洗马小学任教,何家秀在该校读过书,对何先没有印象。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何胜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2019年6月1日,何胜的客户话打电话说要50件假茅台酒,要何胜做好给他发到河南洛阳,350元每瓶。
何胜联系何修先包装,每件包装费50元,场地费10元,并叫王泽芳、何先一起包装,后何胜到何修先家拉酒时,看到何先、王泽芳、何家秀正在包装。
2019年6月2日,何胜将何修先等人为其包装好的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装车拉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惠邦小区停车场后被查获。
另外,何胜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六转盘岩站口租房包装了1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用于销售,也被查获。
第一次:2017年6月份前我在佳吉快运物流上班,之后我一直在家待业,就在外面认识了蒋坤,蒋坤说带我一起做酒,告诉我怎么操作做假,也给了我一些卖假茅台材料的电话,跟了他两个月后,我就自己开始一个人做了。
朋友王某给我介绍了一个客户,联系电话为131××××9191,2019年6月1日,该客户来电话(155××××1935)说要50件假茅台酒,350元每瓶,要我做好给他发到河南洛阳。
我用手机155××××1935联系何修先181××××9382包装,每件包装费50元,场地费10元,并叫王泽芳、何先一起包装。
我先到盐律街道办事处六转盘岩站口租用的民房里把包装材料拉到到位于中枢街道办事处三小何修先家,又去苍龙街道办事处聚宝酒业买来280斤左右的散酒拉到何修先家,并告诉她当天晚上就要酒,当时我看到何修先等4人在包装酒。
2019年6月2日,我将何修先等人为我包装好的50件假茅台酒装车拉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惠邦小区停车场后被查获。
我租赁于仁怀市响华物流里面一居民房里面还有11件包装好的假茅台酒和包装材料,该处库房是我以300元一个月租来的,房东不知道我的用途。
我的假茅台酒一直是叫人给我包装,开始我在陵园后叶一间居民房叫人给我包装,包装好一件假茅台酒就给他们60元,后来我知道我亲戚何修先在包装酒,我就叫她给我包装,也是60元一件。
我在陵园后叶那里包装过3次,每一次有10件左右假茅台酒,在何修先那里第一次包装了10几件假茅台酒,第二次是50件假茅台酒。
我卖出了80多件假茅台酒,得了20万左右。
被查获的这50件是卖给河南的一个朋友的,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就喊他大哥。
我的包装假茅台酒的材料是通过电话联系在温州、深圳、贵阳购买的,因为我买的材料比较多,然后考虑把存放的假茅台酒包装卖完了就不做了,所以他们的电话我也就删除了。
我买的假茅台酒包装材料花了4万元左右购买的。
我包装假茅台酒的白酒是从聚宝酒业购买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130元一斤。
我是从2017年6月份左右跟蒋坤开始卖假茅台酒的,他现在没卖假茅台酒了,就没有联系了,所以电话号码也没有,我包装假茅台酒没有人和我合伙,就我自己,我知道假茅台酒是违法的,我是因为想找点钱才卖的。
第二次:当天晚上23时左右,何修先打电话给我,说茅台酒要包装好了,喊我过去拉酒,我就过去拉酒,我就开自己的面包车(车牌:贵C×××××)到何修先家,我去的时候,茅台酒马上就要包装完了,当时我看到何修先家里有4个女人在给我包装茅台酒,除了何修先之外,其他的三个女的我不认识。
河南的男子是我的朋友王某介绍的,是2019年4月份介绍给我的客户,他把这个客户的电话(电话号码:131××××9191)给我,一个星期后,我联系了河南的这个男子,我就问他是不是需要假的茅台酒,他说的需要,喊我给他发散酒的样品过去,给他先试一下。
我把在聚宝酒业买的光瓶酒样品发过去后,2019年6月1日,河南男子才打电话给我确定要50件假冒茅台酒。
2017年6月份以来,我购买了6万块钱左右的飞天茅台酒包装材料,购买成120块钱左右一件(6瓶装),我把包装材料存放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六转盘岩站口我租的民房里。
我卖了几十件的茅台酒包装材料给四五个人,卖成175块钱一件,前天王某到我这里买了两件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还有一个人,名字我不知道,微信名是“醉美茅台”,微信号是×××,昨天找我买了五件茅台酒的包装材料。
公安机关在盐津街道办事处我租住的民房内查获3000多个茅台酒的彩盒,茅台酒包装箱100多个,其他的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但是公安机关民警当着我的面清点了数目的,我准备把这些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拿来销售,如果有人要假茅台酒,我就自己拿点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来包装茅台酒来卖。
公安机关在我的车内查获50件假冒茅台酒(六瓶装、500ml每瓶。
53度,飞天),共计300瓶,是何修先给我包装的,我看到她还请了三个女的帮助包装,包装费是60块钱一件,但还没有给钱,我之前也喊她给我包装过一次,她之前给我包装了10件左右的茅台酒,我按照60元每件给她的钱。
在我位于盐津街道办事处六转盘岩站口租的民房内查获了11件茅台酒,这11件是我自己一个人在那间租的民房里包装的,我是包装来卖的,是一个温州人说要假茅台酒,当时商谈的价格是350块钱一瓶假茅台酒,当我包装好后他就不要了,我就没有卖出去。
王某是本地人,住在中枢国酒新城,电话号码是185××××3331。
河南男子微信名是“淮滨丰盛”,微信号是“wxid-eq0mad0s42adll,微信上显示的号码是151××××9999。
第三次:与此前供述和辩解基本一致。
第四次:何修先是和何先、王泽芳、何家秀一起帮我包装的假茅台酒。
他们四人是平均分的工费。
她们都知道包装的是假茅台酒。
我没有直接给她们说过,但是她们都是干过包装酒这个活的,所以她们都知道这个酒是假茅台酒。
何先、何家秀是我的亲姐姐,王泽芳是我的亲嫂子。
我去拉酒的时候是我和她们一起把这50件假茅台酒搬上车的。
第五次:无补充。
第六次: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后叶小区里面的库房是我大约在一年前(具体时间记不得了)租用的,我在大约2018年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就把我的东西搬出来了,但是我一直没有找房东退房,我把我的东西搬出这个库房后一直也在使用这个库房包装酒,所以我身上有这个库房的钥匙。
库房里的假冒茅台包装材料和假冒茅台酒不是我的,是和我一起共用这个库房的人的,我不知道共用库房的男子的名字,是在2019年过年后没多久一起开始共用,我一开始租房子的时候付给了房东一年的租金,共用的时候租金还没有到期。
我和这名男子没有任何联系。
我之前说是6月1日联系的何修先给我包装酒是因为时间太久了,我不太记得清了,我在包酒的前几天就打电话给何修先让她帮我包装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我使用的155××××1935联系的何修先,打的是她的181××××9382这个号码,这个号码我记得是黑卡。
我不知道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是谁联系他们到何修先家里面包酒的,我都是后来去何修先家拉这50件酒的时候才知道她们在何修先家包酒。
当时我去的时候她们还没有把酒包装完,我就在旁边,看着他们把酒包装完,我看到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正在包装,等她们把酒包装完了之后,她们就帮我一起把50件酒上到了车上,她们看到我去拉的酒。
第七次:在我把这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基酒拉到何修先家去之前,物品在何先店里的时候,当时王泽芳和何先都在,我就给她们说我今天会拉50件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基酒到何修先家里去,到时候你们去包一下。
我不知道何家秀是怎么去的,应该是王泽芳或者何先通知何家秀的。
我提前给何修先说过要拉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基酒到她家去,我支付她50元一件的包装费用,10元钱一件的场地费。
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后叶小区的库房是我租的,一开始是我在用,后来我就和一名男子共用了库房,库房里面的包装材料不是我的。
包装假茅台酒的工人是何修先、何先、王泽芳、何家秀,她们四人是平分的工费。
她们都知道包装的是假茅台酒。
我没有直接给她们说过,但是她们都是做过包装酒的工作,所以她们都知道这个酒是假茅台酒。
何先、何家秀是我的亲姐姐,王泽芳是我的亲嫂子。
我去拉酒的时候是我和她们4人一起把50件假茅台酒搬上车的。
2、被告人何修先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2019年6月1日,何胜打电话让何修先帮忙包装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何修先联系了何家秀,何家秀联系了何先,王泽芳不知道是不是何家秀联系的,四人一起在何修先家里包酒,何胜当晚就来把包装好的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拉走了,何胜承诺给何修先60元一大件(内有两小件茅台酒)好处费,但是还没有支付给何修先,何修先每一大件给王泽芳等三人50元,自己拿剩下的10元。
第一次:2019年6月1日,何胜(何胜是我的侄儿)打电话给我,说要到我家里面去包装50件茅台酒,我说要得,过了一阵,何胜就把包装茅台酒用的材料和散酒拉到了我家一楼的一间房间里,在该房间里有我购买的打包机和压盖机等包装工具,然后何胜又联系了何家秀、何三、**来帮他包装50件贵州茅台酒,何胜把散酒和包装材料拉来后就走了,当天晚上21时左右,我就从楼上下到我家一楼看何家秀他们快把酒包装完了,我看她们用写有“茅台镇”字样的纸箱包装了25大件茅台酒,每大件里面有两件茅台酒,每件六瓶茅台酒,何家秀她们就联系何胜来拉茅台酒,过了一会儿,何胜就来把包装好的茅台酒拉走了。
何胜到我家包装茅台酒没给我说要给我好多钱,一般他拿多少我就收多少,拿点水电费等等,但是还没有拿钱给我。
何胜到我家包装了50件茅台酒,每件有6瓶,共计300瓶茅台酒。
是何家秀、何三、**帮何胜包装的茅台酒,我没有帮何胜包装茅台酒,我就去看的。
她们在包装的过程中没有分工,都是一起洗瓶子,灌酒、贴商标等。
何胜没有参与包装茅台酒。
农历2019年2月份左右,何胜在我家里包装过10件茅台酒,但我也没有帮助何胜包茅台酒,是何胜的姐姐们帮助何胜包装的茅台酒,后来何胜好像拿了100块钱给我,具体拿没拿我记不清楚了。
小宋2019年3月份左右在我家里包装过两件茅台酒,我联系别人帮助小宋包装的,我没有参与包装,但我提供了包装茅台酒的散酒,最后小宋拿了500块钱给我。
小宋是安徽人,电话是189××××6774、188××××1929,微信号是×××年6月2日我和何家秀有电话联系,和其他的人没有联系。
第二次:2019年6月1日下午16时许,何胜打电话给我,他说喊我找人帮他包装50件假冒茅台酒,我说的可以,当天天黑的时候,何胜就拉了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和散酒到我家里来,这50件茅台酒快包装好的时候,我去帮忙装了两件酒,就是把装了茅台酒的酒瓶装在茅台酒彩盒里。
何胜来拉酒的时候,我和何家秀、**、何三就帮助何胜上车。
何胜给我的包装费是每一大件茅台酒是60元,我开给何家秀等人的包装费是每一大件茅台酒50元,等于每一大件我提成10元,作为我的场地费、水电费等费用。
何胜没有将50件的包装费支付给我,我晓得我帮助何胜包装的是假冒贵州茅台酒,我听说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格是1500元左右。
农历2019年2月份左右,何胜喊我给他包装10件贵州茅台酒,何胜把包装材料和酒拉到我家里来之后,我就联系何家秀来帮助何胜包装假冒茅台酒,包装好后,何胜就拿了300块钱的包装费给我,我就提了50块钱作为场地费、水电费等费用,拿了250块钱给何家秀。
我之前说何家秀、何三、**是何胜喊起来的,是我说了假话,这次说的是真实的。
第三次:与此前的供述和辩解基本一致。
第四次:何胜是我的亲侄儿,何家秀、何先是我的侄女,王泽芳是我的侄儿媳妇。
我只打电话给何家秀,何先是何家秀喊的,王泽芳我不知道是不是何家秀联系的。
五十件贵州茅台酒包装好后是何胜一个人去拉走的,开的是一辆长安车,是那个棕色的面包车,车牌我不记得。
我们没有得到茅台集团的授权包装贵州茅台酒。
第五次:无补充。
3、被告人何先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2019年6月1日晚,何修先打电话给何先喊包装酒,当时何先和王泽芳在一起,何先联系了何家秀一起去何修先家包装酒,辩解不认识茅台酒的商标,不知道包装的是贵州茅台酒。
第一次:我今天是因为我前几天帮何修先包酒,听说她被抓了,我来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把事情说一下。
我是在2019年6月初的一天帮何修先包装酒的。
2019年6月初的一天,大约是早上,我接到何修先的电话,叫我去帮她包装酒,我到了何修先家就看见何修先家里的一楼的一间屋子里摆着一些用瓶子装好的酒,我就去给这些瓶子酒拴丝带,一会儿何家秀就到了,她到了后就给这些瓶子酒贴标,我不知道她贴的是什么商标,我把丝带栓完后就走了,事情就是这样。
我不知道何修先包装的是什么牌子的酒,我不认识贵州茅台酒的商标,我以前在景华酒业从事过酒类包装,在何修先处拴的丝带上有字,但是我不认识。
是何修先安排我拴的丝带,何修先没有给我讲过包装的酒的牌子,也没有讲给我什么好处,就说的叫我帮帮她的忙。
我去的时候有何修先、何家秀、王泽芳在,我到的时候她们在那里耍,我拴丝带的时候就看见何家秀在贴标,其他人在做什么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何修先家包装的酒是给谁包装的。
第二次:与第一次供述基本一致。
第三次:我之前供述的属实。
我包装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酒,后来我知道是贵州茅台酒。
我们是在2019年6月1日晚,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三小下面点何修先的家里面包装的假茅台酒。
我负责栓丝带、何家秀负责贴商标、王泽芳把包装好的酒拿去装彩盒。
何修先只是在快结束的时候帮忙把包装好的茅台酒装彩盒。
包装酒的工序有洗瓶子、然后灌酒、压盖、栓飘带、盖胶帽、贴商标、最后装彩盒、装箱、打包。
开始的时候我还看见王泽芳洗了一会儿瓶子,其它的工序是我们几个都换着干的。
我们没有得到好处。
何修先是我的孃孃,何家秀是我的姐姐,王泽芳是我的兄弟媳妇。
我不清楚谁在我们包装好后拉走茅台酒的,我不清楚市场上的贵州茅台酒价格,我不知道包装假茅台酒是违法的,我们没有得到茅台集团的授权包装贵州茅台酒。
第四次:是何修先打电话给我的,我当时和王泽芳在一起的,随后我就联系了何家秀,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到了何修先家中去包装酒。
4、被告人何家秀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2019年6月1日晚,其到何修先家包装酒是何先联系的,参与包装酒的还有王泽芳,辩解知道包装的是假茅台酒,但不清楚具体是茅台酒的哪种品牌。
(供述包酒的时候看到包装上写有茅台两个字,同时供述何先读过小学)。
第一次:我今天是因为前几天帮何修先包酒,我看见是包装的茅台酒,但是我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听说她被抓了,我来把事情说一下。
我是在2019年6月初的一天帮何修先包的茅台酒。
2019年6月初的一天,大约是下午,我到何修先家里去耍,我到了后何修先没有在家,我准备走的时候就看见了何修先,何修先就叫我帮她包酒,我就答应了,我就和何修先一起到了包酒的场地上,我就看见场地上摆了一些酒瓶,我就开始给酒贴标,我看见上面印有茅台字样的酒标,我就一直帮忙把摆在地上的酒瓶的商标贴完,我就看见何先、王泽芳都在将酒捡来装在盒子里,装好后我就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我不知道包装的是什么酒,我只知道商标上印有茅台的字样,丝带上我没有注意,其他的我也没有注意,何修先没有给我说过叫我去给她包装什么牌子的酒,也没有讲给我什么好处,就说叫我帮帮她的忙。
有我、王泽芳、何先在何修先家参与了包装酒。
我到了后就负责给地上的酒贴标,我在贴标的时候何先就在栓丝带,贴完后我就看见王泽芳、何先在捡酒来装箱。
包装的酒是一斤一瓶装的,一箱好像是六瓶装的。
我不知道何修先家包装的就是给谁包装的。
我能认识一些字。
第二次:我知道我包装的是假的茅台酒,但是我不清楚具体是茅台酒的哪种品牌。
第三次:我们就是在2019年6月1日晚上,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三小下面何修先家里面包装的假茅台酒。
我去的时候看见何先正在里面栓丝带,王泽芳站在里面耍,我进去以后就和何先一起包装酒,我当时还对王泽芳说:“你帮哈忙嘛,你捡酒来装盒子嘛”,然后王泽芳就把包装好的茅台酒拿去装在彩盒里面。
我主要负责贴商标、何先主要负责拴丝带,王泽芳后面就负责装彩盒。
我在的时候何修先是参与包装的。
我们没有得到好处。
何修先是我的孃孃,何先是我的妹妹,王泽芳是我的兄弟媳妇。
我不清楚是谁把包装好的茅台酒拉走的,我没有包完就走了,我知道包装假茅台酒是违法的,我们没有得到茅台集团的授权包装贵州茅台酒。
第四次:我是何先联系我去包装的贵州茅台酒。
5、被告人王泽芳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2019年6月1日晚,其与何修先、何先、何家秀共同包装了五十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好后何胜当晚开车拉走。
(退侦其间供述看到包装材料就知道是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第一次:我不知道我是因为什么事被传唤至仁怀市仓龙派出所接受调查,何修先是我丈夫的姑姑,我没有为何修先包装过酒,我忘记2019年6月1日我在什么地方了。
我最后一次见何修先是2019年5月22日在我家和她一起打牌的时候。
何胜是我丈夫的兄弟,我好久没有见过他了。
我没有什么要交代的,我和何修先、何胜没有什么过节。
2019年6月1日我没有去过何修先家里面。
何家秀、何先是我丈夫的姐姐。
第二次:我不晓得何胜、何修先两人包装假茅台酒。
第三次:因为之前我不知道包装茅台酒的事情是违法的,所以我就隐瞒了一些事情,我现在愿意把事情交代清楚,争取从轻处理。
我们就是在2019年6月1日晚八点过钟到十二点左右,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中枢三小下何修先的家里面包装的假茅台酒。
我们包装了五十件假茅台酒。
2019年6月1日晚,我到何修先位于中枢三小下面点的家去耍,我到了以后在何修先家里面的一间房间里面看见何家秀、何先正在包装茅台酒,我就站在旁边和她们闲聊,然后何修先、何家秀就喊我帮忙一起干,我说我不会,何家秀说:“有啥子不会的,把酒捡来装在彩盒里面,小娃儿都会的”,过后我就在那里帮忙她们一起干,直到把五十件茅台酒包装完以及装完。
她们喊我一起帮忙干,没有说要给我什么好处。
我不知道我们包装的茅台酒的包装材料以及基酒是谁拉去的,但是酒后来包装完成以后是何胜拉走的,何胜是一个人去拉走的,开的车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是一辆棕色的面包车,车牌记不得。
我主要是负责把包装好的茅台酒拿来装在彩盒里面,我看见何先主要是拴丝带,何家秀主要贴商标,我不清楚何修先有没有参与包装茅台酒,后来何胜来拉酒的时候,何修先也一起和我们把包装好的茅台酒搬上车的。
第四次:无补充。
第五次:我帮何胜包装的是贵州茅台酒。
有我、何先、何家秀还有和何修先一起帮何胜包装了假的贵州茅台酒。
当天下午18点钟左右(2019年6月1日下午),何胜亲自给我讲喊我去何修先家里面帮他包装酒,大概在晚上20点钟左右,我和何先、何家秀一起到了何修先家中包装酒。
何胜喊我的时候何先正好在一起,何家秀是何先打电话给她的,我们联系好后一起去的何修先家的。
我们一共包装了五十件贵州茅台酒。
四、鉴定意见1、价格认定结论书、产品辨认(鉴定)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1)2019年6月4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作出辨认(鉴定)意见认为,涉案被扣押的贵州茅台酒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主要使用“3159141”号注册商标;
涉案被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主要使用“3159141”号注册商标。
(2)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规格:飞天、53度、500ml/瓶、6瓶/件)1瓶在2019年6月2日的市场中间价格为人民币1,499元。
2、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表。
证实:2019年6月,公安机关分别聘请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的真伪及价格进行鉴定,聘请仁怀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鉴定。
五、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9年6月2日20时25分至6月3日2时35分,公安机关分别对位于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惠邦小区负一楼停车场贵C×××××车内、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茅台路社区何修先住宅、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蒲某住宅、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茅台路社区后叶小区居民住宅地下室制造侵权产品的现场进行勘验。
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证实:2019年6月2日19时30分至20时0分,公安机关对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惠邦小区1栋地下停车场负一层B区何胜驾驶的车牌号为贵C×××××长安车进行检查,在车内查获贵州茅台酒50件即300瓶(6瓶/件、53度、500ml),随即对该车及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予以扣押;2019年6月2日20时50分至22时0分,公安机关对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磨槽湾组中枢三小旁何修先住宅内包装酒的房间进行检查,查获压盖机1台、打包机1台、茅台内供酒20件即120瓶及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
2019年6月2日23时50分至6月3日0时55分,公安机关对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蚂蝗沟何胜租住的蒲某房屋进行了检查,查获贵州茅台酒11件即66瓶、压盖机1台和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
3、指认现场笔录。
证实:(1)2019年6月28日,何胜分别指认出其2019年6月1日运送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基酒以及包装材料的地方,位于仁怀市小下面的一栋民房内的房间;
指认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惠邦一期小区的地下停车场;
指认出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岩站口组蒲某的住宅就是其租来存放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屋子,并告诉民警被查获11件假冒贵州茅台酒是其自行在该屋子里包装的;
(2)2019年6月28日,何修先指认了其包装贵州茅台酒的房间位于仁怀市小下面自家住宅内;
2019年6月28日,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分别指认出其包装贵州茅台酒的房间位于仁怀市小下面公路边的一栋民房内;
(3)2019年6月28日,何先、何家秀分别对公安机关在惠邦小区查获的5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进行了辨认。
4、辨认笔录。
证实:(1)2019年6月3日,经混杂辨认,何胜分别辨认出在何修先家中帮助其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王泽芳、何先、何家秀、何修先;
(2)2019年6月3日,经混杂辨认,何修先分别辨认出在其家中帮助何胜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何家秀、“何三”即何先、“**”即王泽芳,将基酒和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拉到其家中要求进行包装的何胜;
(3)2019年7月22日,经混杂辨认,何先分别辨认其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现场的房屋主人为何修先,与其共同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何家秀、王泽芳;
(4)2019年7月22日,经混杂辨认,何家秀分别辨认其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现场的房屋主人为何修先,与其共同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何先;
(5)2019年7月22日,经混杂辨认,王泽芳分别辨认其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现场的房屋主人为何修先,与其共同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何家秀、何先,将已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拉走的何胜;
(6)2019年7月16日,经混杂辨认,蒲青玲辨认出租用其住房的男子为何胜;
(7)2019年7月18日,经混杂辨认,王某辨认出向其销售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男子为何胜;
(8)2019年8月25日,经混杂辨认,张某辨认出租用其家中地下室的男子为何胜。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形成证据琐链,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非法经营数额问题。
被告人何胜辩护人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何胜与河南买家的微信聊天记录。
经本院核实,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出具《查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胜供述一河南微信号为×××的人向其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经查无法找到该微信使用人。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何胜与他人商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价格。
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数量共计366瓶,尚未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的规定,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即每瓶1499元,366瓶共计548634元。
关于被告人何胜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从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盐津社区蚂蝗沟何胜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共计71,513件。
(其中:贵州茅台酒防伪芯片1216张、贵州茅台酒合格证3600张、贵州茅台酒胶帽3820个、贵州茅台酒背标6600张、贵州茅台酒正标4932张、贵州茅台酒物流码9170张、贵州茅台酒外箱芯片条码704枚、贵州茅台酒防伪方法介绍10000张、贵州茅台酒防伪识别器300个、贵州茅台酒丝带21650条、贵州茅台酒瓶盖148个、贵州茅台酒彩盒2499个、贵州茅台酒手提袋3885个、金条茅台酒包装盒12盒、金条茅台酒手提袋6个、贵州茅台酒酒瓶12个、贵州茅台酒外箱277个、贵州茅台酒酒杯2604个、封口胶78卷)。
以上包装材料使用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第1559740号图形商标、第3333018号图形商标。
根据被告人何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明确承认以上包装材料准备用于销售,而且确实已经销售了几十件包材。
鉴于本案无法查明被告人何胜已经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超过1万件,应认定其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0000件,未销售标识数量为71,513件,共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胜、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48634元,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的规定,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胜购买基酒和包材,安排他人包装假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系受被告人何胜的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被告人何胜系主犯,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系从犯。
对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地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胜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10,000件,未销售标识数量为71,513件,共涉及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四)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何胜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何胜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犯罪数额,本院决定对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何胜辩护人关于何胜不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胜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明确供述上述包材系用于销售,如果有客户需要,也准备用其中的包材包装茅台酒出售。
即何胜确实有销售以上包装材料的意图,结合被告人何胜销售有几十件包装材料的事实,应认定其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何胜辩护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的规定,对被告人何胜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何胜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人何修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的规定,应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其立功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的规定,被告人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其自首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犯罪金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决定对被告人何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胜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减轻处罚。
并鉴于被告人何修先、何先、何家秀、王泽芳所犯罪行属非暴力犯罪,决定对该四被告人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修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何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何家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泽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车辆贵C×××××号长安车以及其余作案工具和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仁怀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