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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多比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78号之一
案件名称奥多比公司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多比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约瑟市帕克街345号(345ParkAvenue,SanJose,USA)。

法定代表人:约翰·斯科特·埃文斯(JohnScottEvans)。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章镇工业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6098X3。

法定代表人:张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多比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多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李纯,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奥多比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多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5元,由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负担。

原告奥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orporated)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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