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5926号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安沂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非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9号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54381546R。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静杰,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化绍新钓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