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3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特别授权),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婷(特别授权),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城区七天精品酒店,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C座2015、2018号。
注册号:×××76。
经营者:杨松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七天精品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2021年3月10日,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胜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