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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464号
案件名称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坞根镇下呈工业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清港上湫)。

法定代表人:耿炳福,总经理。

上诉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台州三和家具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800元,均减半收取4400元,均由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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