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乔建强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龙湖湘风原著****门面。
被执行人:乔建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乔建强眼镜店、乔建强银行存款11120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120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