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
法定代表人:沈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彪,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平,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诉人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张建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