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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02民初669号
案件名称669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669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住所地扬州市城北乡槐南村便民服务中心。

经营者:宋四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江南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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