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5307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5307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经营者:洪春德,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原告第6369152号“”、第6369122号“”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行为,即删除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链接、文字介绍及侵权图片等;

2、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3、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的帮助侵权行为,即删除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文字介绍及侵权图片等;

4、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

5、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

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第6369152号“”、第63691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795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在阿里巴巴平台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店铺内展示并销售“批发GREE格力空调遥控器新金豆新绿洲YBOFYBOFB1YBOF2YBOFB2”。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正面底部标有“”标识,与原告的第6369122号“”构成相同,与第6369152号“”构成近似。

原告主张被告宝贝标题中使用的“GREE格力空调遥控器”系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提交了格力空调被评为“世界名牌”及“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获得“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单位”以及“中国商标金奖”等获奖证书。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系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未经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许可,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本案通过商标权保护即可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故对其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重复保护。

对于侵害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事实,酌情认定。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答辩,应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犯第6369152号“”、第63691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林志彦电子商行负担15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