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绍键,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黄金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键、黄金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