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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卡卡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卡卡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卡卡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52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飞,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系原告员工。

被告:台州卡卡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洪三工业园区东安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谢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卡卡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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