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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刘某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21刑初49号
案件名称刘建军、刘某波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军;刘某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21刑初4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军,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2014年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洪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波,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柴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以柴检公诉刑诉【20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及辩护人贺洪伟、李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建军购买无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及假冒的“惠普”硒鼓包装材料、防伪标示托运给被告人刘某波,被告人刘某波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租用当地民宅并雇佣附近的村民进行加工,然后再按被告人刘建军提供的订单信息向外发货,非法经营的数额共计1005906.2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的供述,证人金某1、赖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刘建军系累犯,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刘某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贺洪伟、李智亦认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刘建军在广东省中山市、深圳市等地购买无品牌的打印机硒鼓及假冒的“HP”(惠普)硒鼓包装材料、防伪标示后托运给被告人刘某波,被告人刘某波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租用当地民宅并雇佣附近的村民进行加工,然后将仿冒的“HP”(惠普)硒鼓按被告人刘建军提供的订单信息发往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

截至案发,已发货的假冒“惠普”硒鼓共计5521个,被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仿冒“HP”(惠普)硒鼓共计13640个。

经鉴定,上述硒鼓的价值共计1005906.2元人民币。

2019年7月7日晚,柴桑区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市柴桑区将被告人刘某波抓获;

2019年8月1日凌晨,柴桑区公安局民警在邵阳市隆回县将被告人刘建军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2、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

3、惠普注册商标证,标识为HP;

4、证人赖某的证言,他是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惠普公司授权广州骏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其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在中国地区的代理,诸如假冒惠普商标、商品的事情。

2019年3月中旬,他们公司发现有人在QQ上发布大量惠普硒鼓包装材料的信息,经他们团队辨别为假冒的。

后来,他们发现制假的窝点在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子里,是做惠普公司的硒鼓;

5、证人胡某的证言,他是珠海市卓兴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其公司从事打印机硒鼓裸鼓产品的组装,其产品兼容惠普打印机。

2018年4月份至2019年7月份,他公司向刘建军供应硒鼓裸鼓,在这以前,他也给刘建军调过货。

如果公司没有刘建军要的型号,他就从外面帮刘建军调。

发给刘建军的货有时候是刘建军自己来提,有时候是让他们寄给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杨林大道22号;

6、证人彭某的证言,他是珠海威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的法人,其公司从事打印机硒鼓裸鼓产品的组装,其产品兼容惠普、佳能打印机。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份,他公司向刘建军供应硒鼓裸鼓,刘建军的收货地址是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杨林大道22号;

7、证人李某的证言,他是珠海市良印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其公司与中山市泰威影印科技有限公司是合作伙伴,主要销售中山市泰威影印科技有限公司的硒鼓裸鼓配件,其产品是兼容惠普打印机的彩色裸鼓。

2017年11月份、12月份,他公司业务员傅敏向刘建军供应2单硒鼓裸鼓,一共3277只;

8、证人唐某的证言,她是深圳市兴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

2016年,她认识了一个叫刘波(经辨认为刘建军)的,是做硒鼓生意的。

因为她丈夫唐志坚的两个公司都需要打印机硒鼓,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间,她就从刘建军那买了6000多只惠普硒鼓,大部分是黑粉的,小部分是彩色的。

订单她是通过QQ发给对方,对方将硒鼓发给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货款她是通过自己和桂玉及唐志坚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给刘波提供的刘建军和李从连建行账户;

9、证人蒋某的证言,他是做外贸的业务员。

从2017年底起,他开始从刘建军那进硒鼓,一直到2019年7月份。

他将自己来自非洲的订单通过一个叫SKYPE的聊天软件发给刘建军,刘建军再按他提供的信息将货发给广州、深圳的货代,货代再发给国外的用户。

这些硒鼓里有部分是惠普牌的货款他是通过自己的中国银行和潘欣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给刘波提供的刘建军和李从连建行账户;

10、证人钟某的证言,他是深圳市宏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人。

他的一个叫郝莉莉的客户从一个叫刘波(经辨认为刘建军)的人那里进硒鼓,然后由他们公司发往国外的客户。

他们公司还代收了一个姓唐的女的和一个姓蒋的从刘波那购买的硒鼓,转发到法国和牙买加;

11、证人金某1的证言,2018年上半年,他女婿刘某波让他去租个房子,他就去将他家旁边的金艳平的一栋三层半毛坯房租下来。

租好房后,刘某波进了好多货,包装上有“HP”字样,并雇佣了几个邻居来做事,就是包装、封口、打日期、贴条码、运货、发快递。

他按刘某波的安排将货送到瑞昌市赛湖那的百世快递公司往外托运,一般都是运往广东。

寄件人他填的是假名字,这也是刘某波交待的;

12、证人柯某、金某2的证言,她们受雇于刘某波帮刘某波做事,对货物进行装箱并包装;

13、证人曹某的证言,他将位于九江市柴桑区周家地的房子租给了刘某波;

14、证人范某的证言,她是瑞昌市百世快递的负责人,公安机关在她店里扣押的惠普打印机硒鼓是一个叫“王珍”人的;

15、证人金某3的证言,她来公安机关是帮其丈夫刘某波退赃;

16、辨认笔录;

17、柴桑区公安局柴公(网安)勘【2019】008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18、柴桑区公安局搜查笔录;

19、柴桑区公安局柴公(经)扣字【2019】0815、0816、6331、6332、7331、9830号扣押决定书;

20、银行交易流水;

21、柴桑区价格认证中心柴价认字【2020】7、8、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述硒鼓价值1005906.2元人民币;

22、柴桑区公安局关于二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系被抓获归案。

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擅自在其商品上使用“HP”的商标,且其冒用他人商标产品的价值达1005906.2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建军、刘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贺洪伟、李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案的犯意是被告人刘建军提起的,制假的原材料是被告人刘建军采购的,假冒产品的销路也是被告人刘建军联系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按照其组织、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刘某波在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被告人刘建军的安排组织人手对制假的原材料进行简单的粗加工,再按被告人刘建军给的地址将假冒产品发出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刘某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十万元罚金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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