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8689号 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明银,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普惠(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克忠。
原告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安普惠(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纠纷,故本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