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212号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邦利汽车用品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邦利汽车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吴昌鲡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