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96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5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X9。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林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城县来是客人民广场食杂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沙井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P。
经营者:邓满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坚,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邓满红弟弟。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城县来是客人民广场食杂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