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89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平和县卢其怀日用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广成西路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8MA2YDTGR49。
经营者:卢其怀,男,194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坂仔镇广成西路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源,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和县卢其怀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