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9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恒盛农产品有限公司侨联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团结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3155099015。
负责人:曾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娜,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恒盛农产品有限公司侨联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