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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诏安县陈小红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6民初94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诏安县陈小红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诏安县陈小红家用电器店;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94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诏安县陈小红家用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2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4MA30PPL51Q。

经营者:陈小红,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诏安县陈小红家用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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