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306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湘知民终306号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高壁村6组(汽车总站候车室内1号门面)。

经营者:李江红,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得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以下简称“郴味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广州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被上诉人郴味特产店的经营者李江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百得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赔偿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共10000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

第二,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合法来源错误。

郴味特产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百得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广州百得公司是第832270号“百得”图文商标、第3804344号“百得”文字商标、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的注册商标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4类,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至本案诉讼,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其中,第4443558号“BAIDE”字母商标曾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9年8月8日广州百得公司委托人员申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委派公证员到郴味特产店花费1元购买了打火机一支,该打火机外包装以黄色为基调,未使用“百得”文字,但每支打火机机身上标识了“佰得打火机”字样。

2019年7月8日,郴味特产店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购进一盒“佰得”打火机,单价为20元/盒。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焦点为郴味特产店是否销售了侵犯广州百得公司商标权的产品,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郴味特产店所销售的打火机包括在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种类之内,打火机上所使用的“佰得”文字,与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中的“百得”文字,在字形、字音上均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应当认定属于侵犯广州百得公司“百得”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郴味特产店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郴味特产店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打火机系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进货,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且其进货时也无从判断上述商品属于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恶意,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郴味特产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打火机;

二、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郴州市北湖区郴味特产总站店负担2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广州百得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即:两张照片和一张光盘,记载了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在网络上无法查询其工商信息、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不到该批发部信息的情形,拟证明一审认定的合法来源主体不存在。

被上诉人郴味特产店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该证据很模糊,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的身份信息应当以工商登记的有效信息资料为准,网上查询信息仅能进行相关参考,不能作为判断依据,上诉人该份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庭审期间,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根据原卷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宏发日用批发部店招上的地址与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的送货单上所载明的地址、以及与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经营者为朱国和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经营地址一致,均为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泰城临河栋一层1381号;

宏发日化百货批发部的送货单上所手写的送货人朱国和的手机号与送货单上所载明的手机号一致,且送货人朱国和与该送货单上所载明的联系人黄小云系夫妻关系。

以上事实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上诉人所提交的经营者为朱国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1002MA4LNL399H的营业执照,实际为上诉人所主张的涉案被诉侵权打火机的批发商“宏发日用批发部”的工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一审判决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郴味特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该条规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合法取得;

说明提供者。

经审查,本案中:第一,被上诉人所提交的送货单上写明了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其进货涉案打火机系合法取得且已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二,被上诉人的现有证据也可以明确的指明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为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为朱国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1002MA4LNL399H的“宏发日用批发部”;

第三,由于打火机属于价格极低的小件日用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相关打火机的商标、知名度等容易忽视,且被上诉人在进货时也无从判断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本案亦难以判定被上诉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综前,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打火机具有合法来源,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郴味特产店所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打火机具有合法来源、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广州百得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伍 胜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曾志燕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吴博书记员王瑞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