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0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委托执行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季季红鞋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五皇殿康达二期自东向西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OJ。
被执行人:陈磊磊,女,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季季红鞋店、陈磊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磊磊所有的位于五皇殿(康达二期)自东向西37号店【证号:荆-0008734、荆-共01183】不动产一处,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磊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
现因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磊磊所有的位于五皇殿(康达二期)自东向西37号店【证号:荆-0008734、荆-共01183】不动产的查封以及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磊磊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