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唐县雷士照明店,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众盛五金建材市场**。
经营者:杨彤枫,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高唐县雷某照明店因与被上诉人惠州雷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临清市人民法院不符合此案管辖权规定。
请求贵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直接裁定由贵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中指定了临清市人民法院是聊城市辖区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故临清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聊城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案上诉人高唐县雷某照明店位于高唐县,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