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153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珍,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利,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系李玉珍女儿。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退还400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磊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徐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