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37号 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斯豪普特82402,第3大街。
代表人:MaximilianMaertens,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庆,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庆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