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97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中盛建材经营部,注册号321284600238307,住所地姜堰市华东五金城******。
经营者:王建才,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中盛建材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