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俞捷通讯设备经营部。
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南街道鹤山东路36号。
经营者:李住光,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安市俞捷通讯设备经营部(以下简称俞捷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以其已与俞捷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俞捷经营部同意源德盛公司撤回起诉,并同意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安市俞捷通讯设备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