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09民初490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祥喜礼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1185号。
经营者:鲁子铭。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祥喜礼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