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1675号原告:佰草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东路2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韦玲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源,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萱草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75号503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焕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佰草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萱草坊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佰草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佰草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草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为1869元,由原告佰草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