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153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izyV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RodolphePANTANACCE,该公司知识产权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星灿,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E1533。
法定代表人:顾勇亭。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万**扬变速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