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63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0331G,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前洲永山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XR2A8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西塘南路10-1号。
经营者:刘永山,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与被告惠山区前洲永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联华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华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此款已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