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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276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俊帆通讯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27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芹,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俊帆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社区金钱公路XXX号。

经营者:姜海辉。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俊帆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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