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护堤路华能热电厂旁工业厂房1座102。
法定代表人:潘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汕头市南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丰路3号。
法定代表人:赵光勋,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汕头市南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4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张新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98号 案 由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张新锋、邓卓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3日 涉案专利 “塑料多用榨汁器”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XXXXXXX.2) 关键词 撤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汕头市南方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 驳回原告广东乐之家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在案件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无违反 法律规定情形的,准许其撤回上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