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莲峰新路8号4栋3楼。
法定代表人:林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曙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慧,广东广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
法定代表人:童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双全,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广东广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书慧,广东广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町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公司)、原审被告袁双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米町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曙光、梅书慧,被上诉人麦格米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良、廖华勇,原审被告袁双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帆、梅书慧均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米町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涉案“油冷型”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产品变压器不构成侵权,并由麦格米特公司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是通过浸泡在油里面导热、散热,所以无需散热,且当庭拆解后也无通风孔,不具备涉案专利“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2.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第三人处采购组装,价格利润均低,且已停止涉嫌侵权的行为,即使构成侵权,原审判赔过高。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麦格米特公司辩称: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赔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袁双全述称:同意米町源公司意见。
麦格米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麦格米特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米町源公司、袁双全:1.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及生产,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专用模具;
2.赔偿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64825元(其中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6.3万元,公证费1825元);
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麦格米特公司在本案请求保护的专利权的法律状况 涉案专利名称为“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和微波炉变频电源结构”,其申请日为2012年8月28日,2013年8月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43××××.1,发明人及专利权人为麦格米特公司。
该专利已经缴纳最近一次年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6日为涉案专利权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结论为:权利要求3-5、9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权利要求1-10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5、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8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米町源公司对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806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二、麦格米特公司指控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事实 麦格米特公司提交袁双全的身份证、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离职申请表、工作证明等证据证明:2006年7月23日,袁双全入职麦格米特公司从事“开关电源设计”工作,于2013年10月31日离职。
麦格米特公司据此主张袁双全熟悉涉案专利的核心技术,具备向米町源公司泄密的条件。
2017年11月10日,麦格米特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怡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远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委托该公司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微波电源和通讯模块产品。
同月22日,怡远公司与米町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名称为“微波电源(1.5KW)”、型号为“MP1300”的产品5个,单价为1350元;
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T-1500W-F”的产品5个,单价为490元;
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P1300”的产品2个,单价为900元;
名称为“通讯模块”、型号为“SM.SN.2000.1”的产品2个,单价为300元,以上产品购买金额共计11600元。
该《订购合同》还约定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雷啸崔英浩)”。
米町源公司向怡远公司开出上述货品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1600元。
同月22日,麦格米特公司向怡远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11600元和劳务费2400元。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7)深证字第170656号、170657号、170658号、169930号、169931号、169932号公证书证明,2017年11月17日,在公证员胡某和公证人员林某监督下,麦格米特公司代理人雷啸收取了两个包裹,其中一个包裹装有微波电源六个、通讯模块两个、安能MiNi小包物流条码单(号码:220××××00020002)、《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另一个包裹装有微波电源六个、安能MiNi小包物流条码单(号码:220××××00020001)。
雷啸对上述两包裹外包装、快递详情单、包裹内的物品以及附随单据进行了拍照,将所拍照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之后,公证处对包裹内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封存。
麦格米特公司当庭提交了三个公证保全产品实物,分别为直流高压电源(外观为黑色、型号为MT-1500W-F)、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外观为银色、型号为MP1300)、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外观为黑色、未标注型号)。
此外,公证处还封存有米町源公司加盖发货专用章的送货单一张。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三个公证保全产品与米町源公司送货单上所列产品的对应关系如下:直流高压电源即送货单上序号2名称为“风冷型”的产品;
银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即送货单上序号1名称为“11.5KW密闭型”的产品;
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即送货单上序号3名称为“1KW密闭型”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将上述三款产品中的前两款产品外壳打开之后可以看到:直流高压电源包括电路板和风扇两部分组件,在电路板顶端印有编号SM.SY2000M.1;
银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中的电路板浸在油中,在电路板顶端印有编号SM.SY2000M.2。
通过另一款产品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上的小窗口,可以看到其中的电路板。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银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和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电路板上的变压器是相同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明确三款电源产品电路板上的变压器即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将前述直流高压电源的电路板用烙铁进行拆解后可以看到电路板上印制有网址www.××××及139××××6409、136××××1978字样。
麦格米特公司主张136××××1978为袁双全的手机号码,故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由袁双全与米町源公司共同制造,由米町源公司许诺销售及销售。
米町源公司称上述三款电源电路板的变压器是其向案外人深圳市虹天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虹天扬公司)购买并加装外壳后销售的,其并未制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
袁双全确认136××××1978为其手机号码,但否认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证字第25648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1月30日,在公证员胡某和公证人员林某监督下,麦格米特公司代理人雷啸使用公证处电脑桌面上的360浏览器进入互联网,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登录该网站后,网页抬头显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页面正中显示“变频微波电源”“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等字样。
再点击“产品中心”下拉菜单中的“微波电源”进入下一页面,分别点击“变频工业微波电源(风冷型)”“变频工业微波电源(压铸铝…”“变频工业微波电源(油冷型)”“微波电源控制器”后,对所进入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上述页面均显示了相关电源产品的图片。
在上述公证保全的网页左侧“联系我们”项下可见“联系人:林先生余先生”“手机182××××8363&158××××3466”“地址:广东省东莞市矮岭大岭山镇冚村莲峰新路8号4栋3楼”等信息。
麦格米特公司提交其述称系对米町源公司生产线所拍摄的照片4张。
麦格米特公司依据上述证据证明米町源公司拥有强大的生产能力,其实施了制造以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米町源公司否认前述公证网站系其公司网站。
2018年1月,麦格米特公司与怡远公司签订《委托购买合同》,委托该公司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微波电源产品。
同月15日,怡远公司与米町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向米町源公司购买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T-1500W-F”的产品4个,单价为490元;
名称为“微波电源(1KW)”、型号为“MP1300”的产品4个,单价为900元,以上产品购买金额共计5560元。
该《订购合同》还约定收货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擎天华庭一楼(雷啸崔英浩)”。
米町源公司向怡远公司开出上述货品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560元。
同月24日,麦格米特公司向怡远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5560元和劳务费1200元。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证字第19228号、19229号、19230号、19231号、19232号、19233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1月24日,在公证员胡某和公证人员林某监督下,麦格米特公司代理人雷啸收取了两个包裹,其中一个包裹中装有微波电源四个、速尔快递条码单[号码:5109906064(A)]、《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另一个包裹中装有微波电源四个、速尔快递条码单[号码:880××××6040]。
雷啸对两个包裹外包装、快递详情单、包裹内的物品以及附随单据进行了拍照,将所拍照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
之后,公证处对包裹内的相关产品进行了封存。
麦格米特公司当庭提交了一个名称为“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的公证保全产品实物。
此外,公证处还封存有米町源公司加盖发货专用章的送货单一张。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上述“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产品与前述(2017)深证字第170656-170658号、169930-169932号公证书公证保全的“黑色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为同一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将上述产品的外壳打开之后,可见一块电路板,其上印制有网址www.meetingpower.cn及电话182××××8363、158××××3466字样。
麦格米特公司明确该电路板上的变压器即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麦格米特公司主张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由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共同制造,由米町源公司许诺销售及销售。
米町源公司认为该电路板上的网址www.××××与其网址www.××××不同,故不确认该网址系其所有,亦不确认电路板上的电话号码为其员工所使用。
米町源公司称上述电路板、变压器是其向案外人虹天扬公司购买并组装后销售。
袁双全否认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
2017年7月25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受麦格米特公司委托,向米町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米町源公司的油浸风冷电源和普通风冷及油冷电源无论在外形上还是内部结构上,均与麦格米特公司专利产品存在高度近似性,涉嫌侵犯麦格米特公司专利权。
麦格米特公司在该函件中所列举专利包括了涉案专利,将该专利的名称、申请号、公告号、公告日及授权公告页中的摘要附图附于函件中。
麦格米特公司向米町源公司发出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警告,声明如若该司不停止侵权,麦格米特公司将依法追究该司的侵权责任。
麦格米特公司用于邮寄该函件的特快专递EMS收件人为“林强/余发”,单位名称为“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数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经麦格米特公司查询,邮寄该份函件的特快专递已于2017年7月26日被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显示“他人收”。
米町源公司否认收到上述函件。
三、麦格米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比对情况 (一)麦格米特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根据修改之后被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涉案专利权共计九项权利要求。
其中,权利要求1、5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权利要求均为从属权利要求。
麦格米特公司当庭明确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
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包括绕组、磁芯和骨架,所述的磁芯包括中心柱、连接柱和边柱,中心柱、连接柱和边柱围成的框架形结构由骨架支撑;
中心柱穿过骨架的中心孔,骨架的两端包括突缘,所述的绕组缠绕在突缘之间的槽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磁芯竖直布置,边柱位于中心柱的上方;
骨架中心孔的直径大于中心柱的直径,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
麦格米特公司将权利要求1分解为如下十项技术特征:A.一种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
B.包括绕组、磁芯和骨架;
C.所述的磁芯包括中心柱、连接柱和边柱;
D.中心柱、连接柱和边柱围成的框架形结构由骨架支撑;
E.中心柱穿过骨架的中心孔;
F.骨架的两端包括突缘;
G.所述的绕组缠绕在突缘之间的槽中;
H.所述的磁芯竖直布置,边柱位于中心柱的上方;
I.骨架中心孔的直径大于中心柱的直径;
J.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对麦格米特公司的上述技术特征分解不持异议。
(二)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比对情况 麦格米特公司认为被诉直流高压电源变压器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构成相同侵权: 1.被诉变压器产品是一种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A;
2.被诉变压器包括绕组、磁芯和骨架,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B;
3.磁芯包括中心柱、连接柱和边柱,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C;
4.中心柱、连接柱和边柱围成的框架形结构由骨架支撑,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D;
5.中心柱穿过骨架的中心孔,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E;
6.骨架的两端包括突缘,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F;
7.绕组缠绕在突缘之间的槽中,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G;
8.磁芯竖直布置,边柱位于中心柱的上方,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H;
9.骨架中心孔的直径大于中心柱的直径,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I;
10.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对应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J。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对麦格米特公司就被诉直流高压电源变压器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比对不持异议。
麦格米特公司认为被诉两部“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以及“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的变压器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A-I,米町源公司、袁双全对此不持异议。
双方争议集中于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J中“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比对。
米町源公司、袁双全认为,上述微波电源属于密闭型电源产品,通过油对变压器和电热板进行导热,所以不需要通过通风道进行散热,因此在被诉变压器产品中没有涉案专利“通风道”这一技术特征。
麦格米特公司认为,虽然上述电源的变压器没有设置通风道,但变压器磁芯的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是清晰可见的,该间隙就是中心柱的散热通道。
被诉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散热通道”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通风道”均为达到散热目的,均采用了“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具有间隙”这一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故对于专利技术特征J,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等同。
四、麦格米特公司维权支出情况及麦格米特公司诉请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针对麦格米特公司公证取证的微波电源产品的电路板,麦格米特公司还另行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号为(2018)粤03民初4号。
麦格米特公司提交了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为本案及上述关联案件共计支付公证费7851元的公证费发票。
麦格米特公司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为35000元,二审及执行阶段(如有)律师费为28000元。
麦格米特公司就其诉请米町源公司、袁双全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计100万元没有提供计算依据,其自行制作了《销售损失情况说明》,通过对其历年销售数据的分析,得出因米町源公司、袁双全低价倾销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造成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达9918289.16元的结论。
麦格米特公司请求本院参考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五、米町源公司、袁双全的抗辩情况 (一)米町源公司的抗辩主张 2017年6月28日,米町源公司与虹天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MU906758的《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240片“微电子组件电源300W-5V”、204片“电源板LTP200W”、1片“电源板LTP200W小板”共三款产品,产品单价分别为175元、113.5元、96元。
同年7月3日,米町源公司与虹天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S157898的《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型号为“SM.SY2000M.2”的驱动板产品,产品单价为160元,购买数量为20片。
同月4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米町源公司货款3200元。
2017年8月2日,虹天扬公司出具了该批货物的《送货单》。
同年7月5日,米町源公司与虹天扬公司签订了编号为GS1878909《购销合同》,向该司购买型号为“SM.SY2000M.1”的驱动板产品,产品单价为330元,购买数量为35片。
同月8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载明收到米町源公司货款11550元。
同月25日,虹天扬公司出具了该批货物的《送货单》。
上述三批货物金额总计8万元,米町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日和9月13日向虹天扬公司转款24000元和56000元。
2017年9月20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上述第二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年8月17日,虹天扬公司开具了上述第三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月25日,虹天扬公司就上述第一批货物中的240片“微电子组件电源300W-5V”产品开具了金额为4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米町源公司主张,麦格米特公司在2017年11月17日公证保全的电源产品中焊接在电路板上的变压器即编号为SM.SY2000M.1、SM.SY2000M.2的驱动板中的PCB板变压器,系其与虹天扬公司分别签订GS1878909号、GS157898号《购销合同》购买后,再由米町源公司将前述驱动板与其他配件如风扇、电线等组装后并加装外壳形成微波电源产品,因此,米町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变压器具有合法来源。
就前述《购销合同》中所出现的“驱动板”,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PCB板、焊接在PCB板上的阻容元件、半导体和变压器的总称。
(二)袁双全的抗辩主张 2016年11月12日,袁双全入职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司签订了工作期限自入职起至2019年11月11日的《劳动合同》。
袁双全主张鉴于其系微波电源制造业从业人员,其手机号码在行业内是公开的,但其并未参与制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麦格米特公司仅凭涉案电路板上印有其手机号码即指控其侵权不能成立。
退一步而言,即使该电路板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由于电路板上还印有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址,侵权行为也是广州视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为,其仅系该司员工,故与被诉事实无关。
六、其他事实 (一)麦格米特公司自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米町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米町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4日,其成立时的股东为林祥、**国、马金安,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因米町源公司股东**国与袁双全的户籍地同为江苏省高安市,麦格米特公司主张袁双全的妻子与**国为兄妹或者姐弟关系。
两米町源、袁双全对麦格米特公司该主张予以否认。
(二)2018年12月,北京高准华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麦格米特公司委托,对米町源公司出具《标准信用报告》。
该报告中载明米町源公司“…资金实力较差,近两年的收入也较低,2017年只有两百万元,总体市场竞争力不强”,麦格米特公司结合米町源公司网站显示该司仅有涉案微波电源一类产品,据此主张上述两百万元均为米町源公司经营涉案产品的所得。
(三)麦格米特公司提交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与济南鑫泓微波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名称为“微波炉/WEPEX”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麦格米特公司述称该证据可以证明其已将涉案专利产品应用于生产经营,且该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四)在(2018)粤03民初4号案中,麦格米特公司诉请判令米町源公司、袁双全:1.立即停止对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及生产,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专用模具;
2.赔偿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64825元(其中经济损失100万元,律师费6.3万元,公证费1825元);
3.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对本案和上述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所反映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a-i相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j等同,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麦格米特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应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现有证据不能直接推定袁双全具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与意愿,不足以证明袁双全系该产品的制造者之一。
米町源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准许,以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麦格米特公司专利权的“风冷型”直流高压电源及银色“油冷型”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产品的电路板,应当依法停止该侵权行为。
但米町源公司能够证明上述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米町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麦格米特公司专利权的黑色“油冷型”高效率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1kw黑色压铸铝变频电源)产品的电路板,应当依法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被诉侵权产品价值、对微波电源产品利润贡献率以及其他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一、米町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麦格米特公司名称为“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和微波炉变频电源结构”、专利号为ZL20122043××××.1之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米町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麦格米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三、驳回麦格米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米町源公司负担2900元,由麦格米特公司负担29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米町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一、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一审庭审以及二审询问的情况,技术比对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为中心柱的通风道”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其它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其它相关技术特征相同没有异议,对于其余两款被诉“风冷型”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米町源公司上诉提出,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是通过浸泡在油里面导热、散热,所以无需散热,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是因加工精度所致不可能造成两部件严丝合缝,且当庭拆解后也无通风孔,不具备涉案专利上述争议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麦格米特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变压器磁芯的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清晰可见,该间隙就是中心柱的散热通道,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通风道”均为达到散热目的,均采用了“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具有间隙”这一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二者构成等同。
经审查,争议的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系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产品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有间隙的事实均无异议。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以及二审询问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从骨架中心孔伸出两U形支架支撑中心柱,系人为设置的通道,该类产品通过油进行散热,因而油必然会流经骨架中心孔与中心柱之间的间隙,从而带走中心柱的热量,该间隙实际上系中心柱的散热通道,是为解决磁芯中心柱过热的技术问题,进而达到带走中心柱表面热量的散热效果。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设置“通风道”的作用在于为磁芯散热。
因此,被诉技术方案记载的“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通风道”技术特征而言,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二者构成等同。
据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米町源公司上诉提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米町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麦格米特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证据,且米町源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查清,专利许可使用费亦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1.麦格米特公司涉案专利权类型为实用新型专利权;
2.米町源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包括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权;
3.侵权产品系电路板,应考虑电路板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微波电源产品利润中的作用;
4.麦格米特公司支出的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合理支出;
5.本案与关联案件所涉专利对整套微波电源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各自相应的技术贡献率。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上述具体情况酌定赔偿数额恰当,应予维持。
米町源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自他人处采购,所获利益较低,且已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原审判赔过高。
经审查,综前所述,原审法院在酌定本案赔偿数额时已经综合考虑本案的侵权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该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米町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32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28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ZL20122043××××.1、名称为“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和微波炉变频电源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
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技术特征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袁双全。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一、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方式侵害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微波炉变频电源变压器和微波炉变频电源结构”、专利号为ZL20122043××××.1之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米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 裁判观点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经审查,争议的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系工业微波专用开关电源,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产品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有间隙的事实均无异议。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以及二审询问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油冷型”侵权产品从骨架中心孔伸出两U形支架支撑中心柱,系人为设置的通道,该类产品通过油进行散热,因而油必然会流经骨架中心孔与中心柱之间的间隙,从而带走中心柱的热量,该间隙实际上系中心柱的散热通道,是为解决磁芯中心柱过热的技术问题,进而达到带走中心柱表面热量的散热效果。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设置“通风道”的作用在于为磁芯散热。
因此,被诉技术方案记载的“中心柱与骨架中心孔之间的间隙”技术特征,相对于涉案专利“通风道”技术特征而言,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二者构成等同。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