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104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1民初10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十八集社区第一安置小区1栋77、78号,门头标牌为“便民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8X。

经营者:陈如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公司)诉被告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蓝月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如寿食品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月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如寿食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陈如寿食品经营部向蓝月亮公司支付商标侵权赔偿20000元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5000元,共计25000元。

事实和理由:蓝月亮公司是7613055号注册商标“蓝月亮”的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蓝月亮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在第三类肥皂、香皂及其他日用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上注册了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经蓝月亮公司长期经营与宣传,“蓝月亮”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在洗洁物品行业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

陈如寿经营有一处标牌为“便民超市”的超市,该店位于小区门口,紧邻主干道,人流量大。

2018年7月,蓝月亮公司发现该超市出售的“蓝月亮”洗衣液不是蓝月亮公司及其授权公司生产的,系假冒蓝月亮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蓝月亮公司对该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陈如寿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蓝月亮公司商标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益,极大伤害了蓝月亮公司的商誉,给蓝月亮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陈如寿食品经营部未予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蓝月亮公司系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

蓝月亮公司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向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或刑事侦查机关提出民事诉讼或行政投诉或刑事报案等法律行为,并在诉讼过程中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享有当事人的全部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2018年8月3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2018)沪长证经字第444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2018年7月30日,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与蓝月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共同来到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石梁镇经八路一八六号便民超市(证照名称: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蓝月亮公司的代理人当场购得蓝月亮洗衣液两瓶,公证人员并对购买现场进行了拍照。

离开购买场所后,公证人员对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其中一瓶蓝月亮洗衣液封签后交由蓝月亮公司的代理人收执,其余物品交由蓝月亮公司代理人保管。

2018年10月23日,蓝月亮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一份,鉴定结论为:我司查无上述批次产品相对应生产记录,该产品在外观属性标签、打码号格式与我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

证实其不是我司产品,为假冒我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另查明,蓝月亮公司提交公证费票据金额为1000元。

上述事实有蓝月亮公司提供的商标档案、上海长宁公证处公证书、产品检验鉴定报告和公证费发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蓝月亮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诉商品经蓝月亮公司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蓝月亮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陈如寿食品经营部擅自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蓝月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如寿食品经营部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故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店铺的位置及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陈如寿食品经营部向蓝月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陈如寿食品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蓝月亮公司的陈述和提供证据进行答辩、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第7613055号“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天长市石梁镇陈如寿食品经营部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沁审判员 王献梅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