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新国闻手机店。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南街44号(周宁宾馆门口)。
经营者:李祥娇,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宁县国通电子商行。
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南街48-1号。
经营者:李祥娇,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宁县新国闻手机店、周宁县国通电子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宁县新国闻手机店、周宁县国通电子商行以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周宁县新国闻手机店、周宁县国通电子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宁县新国闻手机店、周宁县国通电子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周宁县新国闻手机店、周宁县国通电子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