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辖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紫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美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凡,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东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包公大道与长山路交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恒都(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14幢(服务楼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涛,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玉山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东丽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东丽来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房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紫玉山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紫玉山庄公司享有注册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
建筑、商品房建造、建筑信息、室内装潢;
工程、建筑项目的开发等服务上的第6839452号、第6839453号、第9221376号“紫玉”商标以及注册在住所(公寓)、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
建筑、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的第5980087号、第5980086号“PJV紫玉山庄PURPLEJADEVILLAS”商标专用权;
肥东丽来公司未经许可,将其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紫玉华府”、“京冠紫玉华府”,与紫玉山庄公司的上述“紫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搜房公司未经核实,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上述房源信息,亦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1、肥东丽来公司、搜房公司立即停止上述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肥东丽来公司变更其所开发的“紫玉华府”房地产项目名称,肥东丽来公司撤销所有以“紫玉华府”、“京冠紫玉华府”名称对该项目所做的宣传,搜房公司撤销其网站上所含有的“紫玉华府”、“京冠紫玉华府”名称的项目信息;
2、肥东丽来公司赔偿紫玉山庄公司经济损失9990万元;
3、肥东丽来公司赔偿紫玉山庄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6304.3元;
4、搜房公司对上述第2、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肥东丽来公司、搜房公司分别在全国发行的《参考消息》《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6、由肥东丽来公司与搜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向肥东丽来公司、搜房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肥东丽来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
主要理由为:首先,紫玉山庄公司诉肥东丽来公司与搜房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侵权样态,且肥东丽来公司、搜房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亦未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紫玉山庄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其次,搜房公司未参与涉案房产买卖,未与紫玉山庄公司订立居间服务合同,紫玉山庄公司曾就相同事实于2016年8月以肥东丽来公司为单独被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随后又撤诉,而本案诉讼是紫玉山庄公司试图恶意制造管辖联结点以改变管辖法院的一案两诉行为;
最后,在案证据显示,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站经营者并非搜房公司,搜房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紫玉山庄公司提交了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058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587号公证书)与(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770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47706号公证书)复印件。
其中,10587号公证书显示,发布涉案楼盘信息的“房天下”网站,其网页底部载有“上海旌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内容;
47706号公证书显示,发布涉案楼盘信息的“房天下”网站,其网页载有“京ICP备17002856”、版权所有方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内容。
上述公证书中记载,在进入www.soufun.com网址之后,点击该页面上的“全国”下拉菜单后,即跳转到www.fang.com网页上,且该网页上并未显示被控侵权楼盘的任何信息。
在案证据亦显示,“房天下”网站的备案号为京ICP备17002856,主办单位为案外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2月4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fang.com。
紫玉山庄公司在2019年3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与搜房公司、肥东丽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将被控侵权楼盘信息发布在www.fang.com的发布方,且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搜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致;
在进入www.soufun.com网址之后,点击该页面上的“全国”下拉菜单后,跳转到www.fang.com网页上,即可知www.fang.com与www.soufun.com网址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此,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此外,紫玉山庄公司曾于2016年8月以肥东丽来公司、案外人安徽京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肥东丽来公司将被控侵权的楼盘命名为“紫玉华府”、并在该楼盘多处使用“紫玉”字样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此后又于2017年10月25日主动申请撤诉,并于2017年10月30日获得准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本案中,肥东丽来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只有搜房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因此,只有搜房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或者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北京市,一审法院才具有管辖权。
对此,紫玉山庄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搜房公司在其官方网站(fang.com)发布了“京冠紫玉华府”的房源信息,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未提及“soufun.com”网站。
首先,根据公证书的相关内容可知,“房天下”网站在被控发布侵权信息时的经营者并非搜房公司。
紫玉山庄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fang.com”网站在公证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搜房公司所经营。
其次,在进入由搜房公司经营的www.soufun.com网站首页之后,通过点击该页面上的“全国”下拉菜单即跳转到www.fang.com网页上,且该网页上并未显示被控侵权楼盘的任何信息。
故法院认为,www.soufun.com网址仅仅提供了跳转到www.fang.com网页上的链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搜房公司通过其经营的“soufun.com”网站发布了侵权楼盘信息,亦不足以证明“fang.com”网站在公证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搜房公司与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经营。
因此,搜房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紫玉山庄公司起诉搜房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紫玉山庄公司以www.soufun.com与www.fang.com网站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以及搜房公司与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同为由,申请追加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搜房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在网站发布侵权楼盘信息。
对此,在搜房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在案证据亦不能充分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北京市。
鉴于肥东丽来公司的住所地及其被控侵权的“京冠紫玉华府”楼盘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故本案应当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肥东丽来公司的部分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一、驳回北京紫玉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紫玉山庄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70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房天下网站ICP备案单位是案外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但同时该网站上还表明公安机关备案号为: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2008号,该备案显示“网站名称:房天下,网站主域名:fang.com,开办者名称: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该备案的法律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紫玉山庄公司起诉搜房公司,认为搜房公司经营的www.fang.com上发布了“京冠紫玉华府”的房源信息,侵犯了紫玉山庄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紫玉山庄公司在起诉时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www.fang.com上发布了相关涉案信息,故对www.fang.com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查明“房天下”网站的备案号为京ICP备17002856,主办单位为案外人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7年2月4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fang.com。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搜房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www.fang.com公安机关备案号为: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2008号,该备案显示该网站开办者名称: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进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搜房公司作为www.fang.com的开办者,在公安机关进行了登记备案,其作为开办者对于网站中内容是否存在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负有相应义务。
现紫玉山庄公司因认为www.fang.com上发布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搜房公司提出诉讼,其所提供的证据已经符合相应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于紫玉山庄公司针对搜房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进行实体审理。
至于紫玉山庄公司主张搜房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能否成立,须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法院阶段不予理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紫玉山庄公司针对搜房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因搜房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且搜房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不妥,本院一并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3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