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43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虎邱铭艺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虎邱镇福井村九百级9号。
经营者:王素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虎邱铭艺茶叶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于2020年6月3日收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