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号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温医一院新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L。
法定代表人:周蒙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士坤,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工业园厂房2号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F。
法定代表人:杜高强,总经理。
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诉被告深圳市汇利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2032××××.0)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