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2刑初42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云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艳萍,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国营,男,1995年9月5日出生,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天检三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迪丽达尔吐尔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协同被告人李国营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为“OPPO”和“vivo”品牌的各类型号手机共计522台,并存放于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中山通讯市场三楼XX号柜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山西庙巷***号轻工设计院家属院XXX室、XXX室库房中准备销售。
经鉴定,涉案的522台“OPPO”和“vivo”手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为322,41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国营将6部假冒注册商标的"OPPO"品牌的手机存放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中山通讯市场三楼东侧阁楼准备销售。
经鉴定涉案的6台“OPPO”手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为3,94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塔里哈尔吾拉别克、翁秋花、艾斯克尔艾则孜、黄玉春、迟海利、刘一洋的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报告、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总价值人民币322,410元的商品,自己重新封装或委托被告人李国营封装后准备予以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且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由于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商品尚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未遂犯罪。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云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郑艳萍、李国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云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艳萍、李国营虽不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自愿认罪认罚,当庭亦表示认罪,酌情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出具的评估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方云峰、郑艳萍、李国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云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告人郑艳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告人李国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OPPO”、“vivo”手机共计522台,热风枪3台、塑料薄膜封口机3台、标签打印机1台、压屏机1台、“OPPO”标识5卷、“OPPO”包装盒874个、“vivo”包装盒770个(未随案移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