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祁阳县鑫鑫副食店,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金盆东路268号。
经营者:王鑫。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祁阳县鑫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