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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163号
案件名称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商绿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里26号503。

法定代表人:陈玉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岭,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日商绿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大阪市淀川区东三国4丁目8番13号。

法定代表人:石田逸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日商绿铃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3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中,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其与本案第三人日商绿铃股份有限公司另案的民事诉讼中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文凡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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