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5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兰,女,汉族,1934年4月2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亚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